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普通合伙。
1、 普通合伙,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在如果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是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至少由1名普通合伙人(GP)和1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上限是50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主要概念理解
合伙企业作为一类组织形态,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各种商事活动,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单独体现其资产、负债、合伙人资本、利润,有参与诉讼权、对外担保权等等;但因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所呈现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我想以下概念的理解,有助于了解合伙企业所具有的特色:
1、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小股东和公益性单位维持社会服务能力不受影响)。
2、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一,设立时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不能代表其承担责任的限额;二,不具有延续性,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三,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其财产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普通合伙人其他财产未实质进行分离。
3、合伙协议的地位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伙人行为和权利具有约束力,法律和制度主要给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性、程序性的保护,不再过多干涉。比如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4、共青城合伙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