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部
境外再投资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商务部。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申报时间:先开展境外投资,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再申报
再投资报告主体:向谁备案就向谁报告
资金来源限制:通过境外投资利润或融资所得进行的投资才称之为境外再投资
二、发改委
发改委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再投资的概念,但是其四十二条对“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做了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发改委11号令
申报时间:项目实施前
报告主体:国家发改委(无论醉初的项目是在地方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资金限制: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再投资无需报告,若是敏感类则需要走核准)
总结: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三、联合申报
这里需要区分相对大股东和投资额较大的一方的具体情况,例如天使轮、B轮占股比例的差异等,此时发改委与商务部申报的主体可能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