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指导(办理指南)

2025-05-29 07:00 113.87.15.213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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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注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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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投资活动中,如果投资人能够在获取一定利润回报后,顺利退出私募基金,则是圆满完成投资目标。而实践中,投资人无法顺利退出私募基金,或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产生纠纷的情形常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如何应对,投资人又该通过何种方式退出私募基金,我们将结合案件代理经验及司法裁判案例,介绍私募基金退出的有关问题。

一、投资人退出私募基金的常见方式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根据不同的私募基金类型,投资者存在多样的退出方式,有转让退出、减资退出、强制退出和清算退出。

转让退出

转让退出指投资人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私募基金权益的方式,在基金存续期间退出,包括向该基金的其他现有投资人转让和向第三方转让1。投资人转让私募股权基金的权益后,该基金仍以原有规模继续运营。

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均可以通过转让方式退出私募基金。具体而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则可以转让其拥有的合伙份额。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人在转让基金份额、公司股权或合伙份额时,都需要注意该转让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

1.《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合格投资人有明确规定,故受让基金份额的新投资人仍需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2对于合格投资人的有关规定。

2.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在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需要满足《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3、第二十三条4对于合伙份额转让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有关要求。

3.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在进行对外股权转让时,需要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一条5对于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

减资退出

减资退出常见于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投资。对于减资退出,投资人需重点关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6、第一百七十七条7包括公司决议程序在内的有关要求。亦应关注在基金合同中,合同是否就减资退出进行了特别约定,包括特定的批准程序、减资退出的特殊生效条件等。

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具体是指在私募基金存续期间,个别投资人因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事项而被强制要求退出基金8。例如,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发生《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9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但此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三种类型的私募基金都可能面临的退出方式。例如,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基金到期后面临到期清算;合伙型私募基金如果产生了《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10关于解散的事由,则面临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公司型私募基金如果产生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11、第一百八十二条12关于公司的解散事由或由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投资者需要通过清算方式退出私募基金。

其他常见退出方式

除了上述退出方式,契约型私募基金还可能面临投资人要求赎回或解除基金合同的要求,合伙型私募基金则可能面临投资人退伙或解除合伙协议的要求,以此退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