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信誉卓著的组织、机构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这一条件要求的重点,一是组织或机构属于信誉卓著、高声望的,二是申请受益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这就要求呈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展示出所服务的组织具备杰出声誉或以往主办过声誉卓著的活动,申请受益人在其中不是辅助的角色,而是主要角色。
对于组织或机构是否属于声誉卓著,美国移民局不会根据其名称、成立时间、规模和历史来判断是否为声誉卓著的组织,而是看他本身所举办的活动、做出的成绩及社会影响力,是否具备卓著的特性。呈请人如果主张满足这一条,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的责任,证据可以包括组织机构的性质和章程、组织领导人、以往有影响力的事件、组织对社会做出的成绩贡献和媒体报道或其他一切可以支撑证明其“声誉卓著”性的材料。
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这一规定标准只是要求申请受益人或者发挥了领导性作用,或者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并不是要求既发挥领导性又发挥关键性作用。申请者选择其中一个,集中证明就可以了。
对于领导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受益人现在或过去是领.导者,详尽的职务和职责描述可帮助审核者判定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否为领导性的。对关键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受益人对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已经做出至关重要的贡献。如果申请受益人的表现在上述活动中是重要的,就发挥作用而言,是支持性的角色,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关键性”的。对于“关键性作用”的认定,并不看申请受益人的职务名称,而是以他实际表现和发挥的作用来决定是否为关键性的。你可以是直接受雇于该组织,也可以没有直接雇佣关系,只是作为独立顾问为其发挥关键性作用。
对于EB-1移民申请案,当事人可能有很多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如何选择即充分有力,又不无用冗长的直接有效证据,是十分关键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呈请人只需提交对应移民法规要求直接相关的证据,你主张符合哪几项标准,就紧密围绕这几项,提交可以证明的直接证据,剔除与法规要求无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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