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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所得的特殊政策
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能享受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优惠。
从合伙企业分配亏损的弥补(冲抵受限)
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只能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不得冲减公司当期应税所得。
投资于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纳税地点
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讲,分为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地点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由投资者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日常应该在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投资了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应选择其中一个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法人合伙人纳税地点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X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并入X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X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法人合伙人根据法人性质不同,纳税地点有所区分,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居民企业,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