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可以通过员工直接持股或者员工通过中间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一般而言,持股平台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公司治理和持股管理便利的考虑,包括公司、合伙、资管计划或信托等等形式,当然税务上的考量也是其中一个因素。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无论从法律还是税务上,都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我们就先来聊一聊有限合伙平台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究竟有什么区别?
通常而言,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是通过授予员工分享公司经济利益的方式,以达到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和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目的。也有激励员工参与管理的意图,但并非希望其有太多在股东层面的管理参与。考虑到股东权利行使的影响和员工的流动性这也是公司通常会考虑设立中间持股平台而不是让员工直接持有激励股权的重要考量。
从这个角度而言,如何有效的保障员工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限缩员工的管理经营权利,就是选择持股平台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实际控制普通合伙人(例如由大股东设立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保留对公司的投票权等实质性管理权利。
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更容易达到股权控制的目的。
在普通合伙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本身承担无限责任,但公司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同样可以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员工取得公司激励股权后,可能由于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丧失全部或部分被激励股权;可能由于员工自身有主动变现的需求等发生股权转让、回购;公司的股权激励可能分不同批次授予完成,还会不断增加新的被激励对象,进而可能会发生频繁的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情况。如果员工直接持有激励股权,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且造成公司难以控制的局面。这是设立中间持股平台的另一个考量——即员工可以通过处置中间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达到间接处置公司股权的目的,而又不影响公司的直接股权关系。
从这个角度而言,什么样的持股平台可以更加便捷和高效率的达到财产份额变更/处置的目的,是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将有关的决策流程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