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募证券基金公司注册资料新条件
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对产品募集、规模、托管、运作、存续期限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募基金产禁止投资的范围
协会再次强调了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并对借(存)贷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产品设计时应严格规避以下范围,否则不予备案: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例如通过抽屉协议约定固定收益的明股实债,脱离了投资的实质,变相进行借贷活动)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协会作了“经常性、经营性”的限定,对于企业之间偶发性、非经营性的拆借行为予以排除,与司法实践相统一)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增加了典当资产,整体上与以往的要求一致,要求化经营,不得开展与基金相冲突的业务)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协会将加强对底层资产的核查,部分基金通过嵌套规避监管的做法将受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