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对企业有哪些要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一)出资人实缴出资能力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基金业协会审查重点主要在于是否真实出资以及出资人的实缴出资能力。真实出资问题,目前基金业协会要求申请机构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银行回单更容易被认可)。银行回单应载明出资人名称、实缴金额以及资金用途。如申请机构的出资人系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申请机构股权,则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银行回单。
按照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证明出资人实缴出资能力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前述实缴能力证明文件需经律师核查,并由律师对出资人资产的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出资人的合计出资能力与认缴资金匹配性等内容发表明确意见,并据此论述出资人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对于法人股东,经办律师除核查股东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等,还应核查股东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以防止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二)申请机构股权结构
如果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层级过多或复杂(股权架构超过三层),则基金业协会要求申请机构出具股权结构合理性说明,如果上穿出资人为特殊目的载体,则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如果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则申请机构应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需要提示一下,以往律师在尽调中,对于股权代持,如果申请机构不主动披露或出资人有意隐瞒,尽调律师很难加以查验,但在核查出资人出资能力环节,律师可通过核查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出资能力评估其持股意愿的真实性。同时,从基金业协会现有要求不难看出,协会也正试图通过核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包括资产来源),判断其作为申请机构出资人的合理性以及真实意图。因此,律师核查的重点除前述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证明文件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还应重点关注出资人资产的来源,核查资产是否系出资人通过兼营基金业协会的禁止业务而产生,并借以进一步核查及分析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日后兼营禁止性业务的可能性。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对于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为:①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②分支机构;③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其作为关联方如实披露。
目前,申请机构关联方的变更已被基金业协会认定为“重大变更事项”,协会强化了对申请机构关联方的审查力度,关注重点在于关联方间是否有利益输送、是否损害投资者权益,关联方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