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刚刚发的文件,如果在深圳,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非娱乐行业的,如咨询、務等服务业) ,不含增值税收入刚好500万元(-般纳税人就不能核定了),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 500x 5%=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3x 5%+ 6x 10%+ 16x20%=3.95万
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当于: 3.95/500=0.79%
2.成立合伙企业(非娱乐行业的,如咨询、務等服务业,仅两个合伙人,平均分配,不含增值税收入刚好500万元,则:
每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500x 5%+2= 12.5万元
每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3x5%+ 6x 10%+ 3.5x20%=1.45万
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当于: 1.45x2/500=0.58%
3.如果上述50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近300元(至于300万元怎么来的,大家想想哦)右翻45%的税率,即近135万元个税。有对比没有伤害。
如果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或工资性质的服务(不算到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同时还省了单价缴纳(采用双基数保险的省份)社保部分(大部分省市至少16%
以上)。
4.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或I资性质的服务还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充分利用10/30万元免增值税政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专票的单位按规定抵扣
进项税额,相当于“没交”增值税。
如果个人单独提供劳务报酬,这个增值税还是要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