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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投企业的条件
(一)必须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还是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缴纳20%个税,综合税负25%+75*20%=40%;
(二)必须是创投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三)必须是创业投资企业,不是股权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指投资中早期项目,主要是指天使和VC阶段;
股权投资企业主要是指后期项目,主要是指拟IPO阶段。
实务中绝大多数创投企业,都是投资以上两种类型的项目,并且这两种项目在实务中很难准确区分其阶段。
能否享受选择20%的税务优惠,主要看备案,而非投资项目类型占比。
(四)符合(一)-(三)条件的,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二、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一)股权转让所得
1、按照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
2、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3、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4、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
1、全额计算,税率20%。
2、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一基金核算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均适用20%税率,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核算,即创投企业股息红利的盈利不能抵减其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
三、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1、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3、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期限为5年。
(二)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