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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7月25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再次引发公众对核定征收个税问题的关注。通观全文后,小编有几点感受:一是体现了国家减税降费的总要求,凸显了个税改革的公平原则;二是明显降低了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小微企业的个税负担,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是经济发达地区更注重改善营商环境,对投资更有吸引力。
按照深圳税务发的文件,如果在深圳,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非娱乐行业的,如咨询、劳务等服务业),年不含增值税收入刚好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就不能核定了),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500×5%=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5%+6×10%+16×20%=3.95万
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当于:3.95/500=0.79%
2.成立合伙企业(非娱乐行业的,如咨询、劳务等服务业),仅两个合伙人,平均分配,年不含增值税收入刚好500万元,则:
每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500×5%÷2=12.5万元
每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5%+6×10%+3.5×20%=1.45万
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当于:1.45×2/500=0.58%
3.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或工资性质的服务还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充分利用10/30万元免增值税政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专票的单位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没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