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私募管理人备案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随着私募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风险因素带来的问题逐渐显现,例如以囤壳为目的虚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导致对关联方缺乏监管、部分产品先备案再募集等等。
登记备案项目过程中应确保以下内容符合规定
(一)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一个“好”的注册地址,能够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诸多好处,比如税收优惠、政府奖励补贴等。
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问题是众多新设私募的常见问题之一。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占大多数,只要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做相关描述并理由充分真实即可。
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实际办公地址需要有一定规模且独立,不宜与其他机构共同办公,办公设备要基本齐全,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
(二)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
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公司,建议公司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再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将上述业务进行剥离并工商变更登记取消该等经营范围;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卖方业务如“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的,建议公司提前终止该等业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取消该等经营范围;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其他非金融业务的,也同样建议办理工商变更取消。化经营是协会核查经营范围的基础。
(三)实缴注册资本
当前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没有强制性要求,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意设定注册资本。综合考虑目前备案私募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情况,以及未来与银行、券商、第三方销售机构合作时的尽调要求,建议注册资本在1000万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