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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二、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