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加工证明:证明中国出口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中转时,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3.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