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牌设置证书管理

更新:2024-07-17 08:10 发布者IP:120.84.11.4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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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牌设置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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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广告招牌设置证书管理

1. 为加强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A3广告牌设计制作.jpg  
3.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招牌广告的主管机关。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招牌广告的登记管理。
  
5.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
  
6.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规范,与环境相协调,要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

二、 广告招牌设置证书管理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市容市貌;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
  
  (三)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

(五)造成环境污染;
  
  (六)粗制滥造、形象丑陋;
  
  (七)有不良文化内容。

A3广告牌设计制作.jpg  
  第七条 招牌广告内容应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经批准,名称可以简化,并可以标示标志、经营项目等。
  
  楼宇招牌广告的名称应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名称相符。
  
  第八条 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广告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广告,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1/2,但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的广告。
  
  第九条 招牌广告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招牌广告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编制出规划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广告。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不准个别单位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
  
  除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及商业经营单位外,政府机关、学校、住宅、办公楼原则上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二条 商业城或商业街为营造商业气氛,应在其门面上方或墙面用灯箱或霓虹灯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三条 垂直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牌广告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3米,下沿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二)招牌广告外沿或不下沿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招牌广告外沿或外沿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上,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第十四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广告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但不得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五条 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必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二)在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4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三)招牌广告的版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
  
  第十六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第十七条 招牌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下同)的招牌广告应当办安全保险。
   第十九条 招牌广告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其他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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