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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1第六条(一)修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1第六条(五)、(六)修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注释:附件2、附件3、附件4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发布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