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横琴公司地址有什么要求

2024-09-11 07:00 116.25.146.134 2次
发布企业
港牌宝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8
主体名称:
港牌宝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DG06894
报价
人民币¥1000.00元每1单
关键词
珠海横琴 员工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条件公司注册
所在地
南山区桃园田厦国际中心
手机
13826542274
联系人
张先生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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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在设计之初,横琴自由贸易区为了吸引投资,吸引商家入驻,为企业注册提供虚拟地址和集中办公。到目前为止,横琴注册公司近6万家,但空壳公司和运营公司众多。为加强横琴新区商业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维护新区市场监管秩序,促进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横琴企业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横琴新区商业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横琴注册公司地址要求。

1.地址为实际地址、商品房或商业性质;

(横琴虚拟地址不再使用:9月17日正式上市后,政策已调整,虚拟地址不能更新。如果涉及变更,则不能使用虚拟地址。处理方法如下:虚拟地址在政策变更前未到期;虚拟地址已到期,需要更改实际地址才能更改其他业务。

2.地址应有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3.现场核实分割地址;

4.地址未注册。


横琴新区商业主体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

di一条为加强横琴新区商业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业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业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业登记管理办法》、《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横琴新区商业主体集中办公区域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主体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经区管委会批准的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和管理的区域,允许多商业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

本办法所称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指区商务局等区管委会授权的招商引资服务机构。

设理单位设立集中办公区的,应当向商业登记机关备案。商业登记机关经现场检查符合住所条件的,应当备案。


第三条集中办公区的商业主体类型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条商业主体(以下简称商业主体)在住所外设立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属于横琴新区商业登记机关的,商业主体应当向商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场所或者分支机构登记;营业场所不属于横琴新区商业登记机关的,商业主体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商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场所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入驻商业主体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横琴新区商业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集中办公区:

(一)属于新区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人才的项目或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可向区商务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

(二)在一体化区香洲区有营业场所的,可向区商务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

(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其他招商引资服务机构引进的项目,可以向相应的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


第六条(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拟设立商业主体:提交全体投资者签署的集中办公区住所申请表。集中办公区住所使用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设立商业主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商业主体公章的集中办公区域住宅申请表。集中办公区域住宅使用承诺书和商业主体资格证书;非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商业主体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营业场所证明。

(三)区商务局统一制定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申请表和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2)。


第七条管理单位同意商业主体进入集中办公区的,应当向商业主体出具集中办公区住所使用证明。

区商务局统一制定了集中办公区所使用证明格式。

使用证明中注明有效期(见附件3)。

集中办公区住所使用证明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商业主体的说明。


第八条商业主体入驻集中办公区的,其登记住所应当标明(集中办公区)字样。


第九条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商业登记机关关于住所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业主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住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能够正常送达。

入驻商业主体应当向管理单位提供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2个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入驻商业主体应当及时通知管理单位。


第十条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商业主体处理集中办公区住所的检查、文件交付等访问函。双方应就上述事项的处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关部门检查商业主体住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与商业主体约定的联系方式立即通知商业主体。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直接将有关文件送达商业主体的住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商业主体,可以取得联系,可以代表签署文件;不能取得联系的,不得代表商业主体承担后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单位应当记录代理商事主体的签字文件和通知商事主体的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每六个月联系一次商业主体。

商业登记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联系商业主体的,可以委托管理单位联系。

管理单位不能联系商业主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商业登记机关。经商业登记机关核实后,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务商业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业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商业主体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无法联系商业主体,是指管理单位在工作时间内两次拨打商业主体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所有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两次拨打电话间隔不少于24小时。不超过48小时。间隔不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


第十二条商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商业主体提供实际经营地址,或者要求商业主体到商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商业主体拒绝合作的,商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通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不能联系商业主体,交给商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商业登记机关将商业主体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商业主体被商业登记机关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者商业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公共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认定为严重不合作的,应当迁出集中办公区,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住所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集中办公区住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商业主体申请续签集中办公区住所使用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2)项规定的材料。

续期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集中办公区住所使用证明期满前12个月内不少于1万元的纳税证明。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单位不予续期:

(一)商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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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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