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侵犯著作权?电信运营商如何自处?

2025-05-28 08:00 111.121.94.247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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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法院又公布了IPTV著作权纠纷的相关案例,关于电信运营商在IPTV侵权案中的侵权责任及认定规则的讨论日趋热烈。

中国联通安徽省公司未经中国移动咪咕公司授权在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2019-2020中国女排超级联赛”直播,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法》中“其他权利”

IPTV是电信运营商在2004年基于宽带业务开启的业务之一,截至今年3月底,IPTV总用户数达3.6亿户,随着5G、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运营商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也在转换中,从开始的基础服务运营商向IPTV业务经营者转换,电信运营商已不仅收取信号传输的基础服务费用,而是更深度地参与到IPTV业务的经营管理中,例如与内容提供方通过分成方式引入内容,通过电信运营商的渠道开展市场营销推广、制作差异化的EPG条目以吸引用户等等。电信运营商不仅承担信号传输的角色,对其承载的内容也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拥有如此的庞大群体,为合作方打广告的效果显而易见,既然分享了利益,那出现问题就得一起承担后果,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孙国瑞指出:“各方存在共同合作、利益分享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各方具有共同提供侵权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除非有证据。针对IPTV产业链三方,根据权责相统一原则,各方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下来没有授权就搬运,那就是侵权,帮侵权人宣传也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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