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福建场外个股期权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而言,若选择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私募管理人需要面对来自多方的潜在质疑。
是可能来自基金上层LP的质疑。一方面,LP可能会质疑采用代持的投资方式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里面的约定。另一方面,该投资是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评估后作出投资决策,如该等投资方式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需要特别表决的事项,管理人是否已按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还可能来自中基协的质疑。一般而言,管理人应当就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及时按规定进行工商确权,并在中基协系统提交相关的投资协议及工商文件。在无法上传工商确权文件的情况下,无论管理人是否向中基协提交真实的股权代持协议,显然都可能会引起中基协的质询。为此,福建场外个股期权公司申请,投资人或会考虑与原始投资人另签一份用于提交中基协备案的投资协议或股转协议,在协议中设置特定的商业条款,以合理解释工商确权条件尚未成就。这种安排下,投资人还需明确两种版本的协议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者为准。但中基协是否会认可该等协议条款以及相关解释,仍然存在一定风险。
福建场外个股期权公司申请如果考虑后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私募基金投资人需要考虑在股权代持相关协议文件中设置必要的救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