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范私人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基金管理职责分工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本办法,规范私人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人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人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人基金),是指以投资活动为目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包括基金经理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登记和备案,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应当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登记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二章。
第五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股权基金人申请登记时,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写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注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纠正。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业协会,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相关专业协会的意见,核实私募基金经理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第九条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布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为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办理登记手续。网站上公布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基本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基本诚信信息,如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姓名、设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
公开信息不构成对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也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障。
第十条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经理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