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衍生品业务,促进境内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三部门现根据《关于促进衍生品场外期权公司申请流程业务规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利率、汇率、 商品、股权、信用和贵金属等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动。
衍生品通常具备以下四项基本特征 :
(一)具有未来进 行交割或行权的基础资产 ;
(二)合约需明确未来进行交割 的基础资产的数量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 ;
(三)具有明确的到期期限;(四)具有明确的交割方式。
衍生品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融机构不得违反本意见规定变相开展衍生品业务。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符合衍生品基本特征的产品,应当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关注市场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评估是否涉及变相开展衍生品场外期权公司申请流程业务等情况,并相应采取有效措施。
各参与主体在特定交易场所交易具有未来交割实物特征的延期交收合约,以及金融机构发行的不涉及标的物实际交割的记账式贵金属、大宗商品、外汇类等账户类产品参照本意见管理。
二、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银保监 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境内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业务,适用本意见 。
本意见所称衍生品业务主要分为场内业务和场外期权公司申请流程场外业务。衍生品业务活动应当根据业务分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其中,场内业务主要包括期货和场内期权业务。期货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适当性管理、交易报告 、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监督管理、罚则等依照《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执行。场外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等有组织场外市场开展的衍生品业务,金融机构与境内企业、个人等 通过柜台开展的互为交易对手的一对一场外交易等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本意见以下所称的衍生品业务仅指场外业 务。
三、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必要的准入等程序。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还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简 称“外汇局”场外期权公司申请流程)的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公众发行具有衍生品业务特征的产品或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