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10 CFR430)明确规定:凡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都应达到小能效等级:levelIV且在产品上明确标示出。也强制要求制造商、品牌商向DOE提交两份重要声明文件。是产品达到联邦法规在能效要求的符合性宣告(ComplianceStatement),第二是产品的*报告(First CertificationReport),两份文件均须透过邮寄方式,递送至美国能源部(DOE, Department of Energy)。
文件准备需按照DOE公布之格式填写,其中证书报告可委由第三方单位代表制造商/品牌商提交。文件上提报之资讯应涵盖每个单一型号的产品类别(productclass)、制造商/品牌商名称、效能(%)、无载时功率消耗(W)及额定输出功率(W)。
标准依据:
美国联邦法规:10CFR429和10CFR430.
其中10CFR429规定了样品选用规范和报告规范;
10CFR430规定了测试方法和符合性宣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