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关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
美国玩具技术法规属于强制性法规,必须经过美国国会和总统的批准,包括:CPSA、FHSA、TSCA、FDA法规等,这些法规汇总在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第 15、16、21 等部分中,任何玩具生产商、销售商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 CPSC发现在市场销售的玩具存在安全缺陷或玩具有潜在的危险,有权按 16CFR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玩具生产商、制造商或销售商回收在市场上销售的全部玩具。而玩具产品标准则是由美国的一些标准协会按照相关的技术法规而制定,除经美国 CPSC 指定引用为强制标准,如美国国ji标准协会制定的玩具标准 ASTMF963,一般属于玩具生产商、制造商或销售商自愿执行的标准,如美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制定的 ANSIZ315《儿童三轮车》、美国国ji标准协会制定的 ASTMF833《儿童推车》等。在美国,儿童商品定义为主要面向或旨在为 12 岁或以下儿童设计的消费品。
测试项目介绍
ASTMF963/CPSC物理机械及燃烧性能(不能做的产品:玩具推车、婴儿车、玩具风筝和其他可飞行玩具的绳索、有门、盖或类似装置的玩具、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骑乘玩具、玩具自行车、溜冰鞋、滑板、摇马和类似玩具等、重型静止玩具:重量大于等于4.5kg,供放置在地面但不能承受儿童体重的静止玩具,水上玩具,声响玩具,悠悠球,飞行玩具)、8项重金属迁移量(锑、砷、钡、镉、铬、铅、汞、硒)、CPSIA铅含量/ASTMF963总铅含量、CPSIA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DIBP、DPENP、DHEXP、DCHP、DINP每种含量不得超过1000mg/kg)其中豁免聚丙烯(PP)、聚乙烯(PE)、聚苯乙烯(包括通用聚苯乙烯(GPPS)、中冲击聚苯乙(MIPS)、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超高抗冲聚苯乙烯(SHI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可追溯标识审核(CPSIATracking Label Review),ASTM F963电玩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