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 Foreign LimitedPartnership)试点制度,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制度,系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参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QFLP企业包括QFLP基金管理公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QFLP基金架构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QFLP 的基本架构为“境外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WhollyForeign OwnedEnterprise)作普通合伙人(GP)及基金管理人+境外LP或境内LP”。其中,境外LP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被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有以下几种模式:
1、外资管外资:这种模式是QFLP试点机制蕞初的运作模式。
2、外资管内资: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即要求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申请设立私募管理人后再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路径较为通畅,并不需要特别经过QFLP试点机制,因此试点办法中对此的规定较少。
3、内资管外资: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适用于深圳、珠海、上海、海南)
一、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深圳、上海、珠海、重庆等地的注册资本早期规定在150-200万美元不等,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且设立后三个月内出资20%,余额两年内到位。广州是个明确不设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的试点城市,同时出资时间在广州QFLP政策中也实现突破,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均无限制。天津在注册资本上设定的准入较高,需达到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注册资本。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出资,对于境外投资者需要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获得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二、经营范围
上海、青岛、深圳、贵州、重庆、珠海试点外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经营: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股权投资咨询;
4.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天津、北京除上述四条可经营范围外亦可经营经认定的其它股权投资相关业务。
广州试点外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经营:
1.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2.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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