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样的纳税人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如何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作出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的操作流程和办理方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且看: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征〔2000〕40号)规定,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征收所予以处罚;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予以处罚,征收所和稽查部门分别将处理结果报征管科,由征管科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常户”转为“开业”,并通知征收、管理所按正常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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