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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有未分配的利润,我们要看看该公司清算所得是否有余额,有余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我们要看此公司是否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两种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不同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也就是企业注销后有余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质为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收入,需要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