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的产生具有阶段性、集中性、区域性、强突发性等特点,同时又具有自然
资源属性。建筑垃圾可以理解为一种典型的“错位资源”。在各方具备条件的前提
下,95%以上的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可回收利用,直接作为再生骨料使
用,也可制成各种再生产品,可大量用于建筑材料、道路材料和海绵城市建设。
将“建筑垃圾”从原来的“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并将其作为一大类单独表述,
体现了国家对这个行业的重视,也有利于对“建筑垃圾”进行精细、科学的管理和
控制。新的《固体废物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对
环境污染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源头削减等政策。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包括分类处理、消费设施和场地的布局和建设。鼓励
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从源头上促进建筑垃圾的减少,建立建
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