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条件下的对外报价问题
外贸出口报价时, 很多外贸企业单纯把出口退税作为利润考虑而不另外单独核算利润, 使对外报价等于或低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性。长期来看, 这种做法是不能维持的, 因为出口退税有一定周期 (正常来说2个月后才能获得出口退税)用出口退税作为利润会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此外一旦国家下调该项产品的出口退税, 就会给企业带来实际亏损,所以在出口对手的具体报价退税条件下如何对外报价是一个问题。
出口企业要想长期发展下去, 在价格核算过程中首先要保证一定的利润, 以此维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否把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客户以及让利的比例, 要视外贸企业所在的行业以及产品的综合竞争力而定。通常来说, 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及产品,如果在核算价格时已经单独核算利润的情况下, 要将全部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客户;市场竞争较小的行业及产品,则可考虑不让或是将部分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客户。
外贸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来了解合理市场价格以及竞争出口, Zui终决定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客户的比例,基本原则是保证对外报价在合理市场价格范围内且不高于主要竞争对手 (与企业规模相近且产品存在可替代性的竞争对手) 的报价。
二、进项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
外贸企业合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申报出口退税的前提,未合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出口货物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所以进项增值税发票处理是外贸企业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 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
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理论上要早于报关时间, 因为税务部门要求先买后卖, 但是如果赶到月底 (每月25日以后) 出口,供货商当月发票已经用完, 在下个月初开票外贸实践中也没有问题。具体操作上,外贸企业需要关注当地税局对进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的具体规定, 不同地区税局对进项增值税发票要求开具的时间可能不同。但是一般来说,只要在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日期30日内开具都问题不大, 即使与规定不符, 只要业务背景真实,也可以通过向当地税局提交情况说明后申报出口退税。外贸实践中供货商开票延迟问题经常发生,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后的一周内及时催促供货商开出增值税发票,必要时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10%货款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审核无误后支付。
(二) 进项增值税发票品名、数量及计量单位
进项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数量及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关单上品名、数量及单位名称一致, 否则无法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在报关后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则进项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数量及单位必须与报关单上品名、数量及单位一致, 报关单上有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计量单位,其中任一单位与进项增值税发票上的单位一致即可。如果进项增值税发票与报关单发生矛盾, 只能更改进项发票, 否则不能申报出口退税,因为海关一般不允许按照开具日期晚于报关单上出口日期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去更改报关单。如果在报关前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则报关单上的品名、数量及计量单位 (可以是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计量单位中任一计量单位)必须与进项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数量及单位严格保持一致, 如果报关时发生错误,可以也必须修改报关单来使报关单与进项增值税发票的信息保持一致。进项增值税发票信息与报关单信息不符的问题在外贸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外贸企业必须先确认以哪份单据信息为准, 并以此审核另外一份单据, 使另外一份单据信息与已确认的单据信息保持一致,以便顺利办理出口退税。
三、出口退税单据处理问题
外贸实践中, 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单据也有单票 (进项增值税发票) 一致, 单单一致的要求。
(一) 单票一致问题
单票一致主要是指出口报关单信息要与进项增值税发票信息一致, 如果是在报关后开具进项增值税发票,则在报关前必须与供货商确认好开票的品名、数量及单位, 并据此报关;如果在报关前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则需要严格按照进项增值税发票信息报关。同时, 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应填写进项增值税发票开票人所在地,如果同一票出口货物是从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不同地区采购, 可按退税额度较大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来填货源地, 其他货源地填在备注栏内(必须填) 。
外贸企业有必要在提供给报关行的报关单草稿上特别注明境内货源地, 尤其是在境内货源地与发货人所以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一定要根据进项增值税发票开票人所在地特别强调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因为很多时候只要发货人不特意强调境内货源地,报关行通常将发货人的海关登记地址默认为境内货源地。为防止出口报关单信息与进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一致问题的发生,外贸企业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必须要求报关行提供报关预录单并审核确认后再正式报关。
(二) 单单一致问题
单单一致主要是指出口退税备案所需的商业发票、提单、外销合同要和出口报关单在表面上保持逻辑一致。如报关单上贸易术语为FOB,则对应的报关发票及销售合同上同样需要显示为FOB, 而不能是其他贸易术语, 对应提单上则必须显示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 , 而不能显示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 这就是逻辑上的一致。尽管目前已经实现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纸质单据给税局, 但是企业同样需要自行保留上述单据备查,税局在后期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于退税的单据存在单单不一致问题且无合理解释, 可以追回企业已经收到的出口退税。
四、出口产品换汇成本计算问题
换汇成本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每收回1美元在国内需要支付的人民币采购成本。合理的换汇成本也是获得出口退税的一个先决条件,通常有两个合理范围要求:一是4-7, 二是5-8, 2个范围计算方法相同,只是不同税局可能会有不同要求范围。换汇成本计算也是很多外贸企业管理者及外贸从业人员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很多外贸企业需要提供情况说明给税局来解释换汇成本高或是低的问题, 甚至因此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一) 出口退税系统换汇成本计算公式
在2018年5月启用的2.1版 (2.1.01180501版本) 龙图外贸企业退税申报软件中调整了换汇成本检查逻辑,将原来的对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编码计算换汇成本的方式, 改成现在对同一关联号下全部商品整体计算换汇成本的方式。
换汇成本= (同一关联号下所有货物采购成本总和+同一关联号下不能退税部分总和) ÷同一关联号下所有货物美元离岸价总和(说明:采购成本为不含税的进货成本, 同时为了计算换汇成本, 即使实际出口的结算货币不是美元,也要在申报系统的出口明细里面折算后录入FOB美元离岸价, 折算汇率一般按照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