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 (含)的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这里所说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3、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优惠
具体内容: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2)新购置(合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这里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