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3.(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2)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变更手续。
5.以下产品需到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办理备案:(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2)消防产品;(3)Ⅱ、Ⅲ类医疗器械;(4)软件产品;(5)农药;(6)卫生杀虫剂;(7)液体肥料;(8)特殊化妆品;(9)饲料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