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基本简介
别 称:中国RoHS 2.0
公布日期:2016年01月06日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01日
公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
前 身:《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02月28日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第39号令,2007年03月01日起施行)废止。
目的: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V、交流电不超过1000V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合格评定制度: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强制性要求)。
相比起较为成熟的欧盟RoHS2.0,中国RoHS和欧盟RoHS限制和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一样,限量要求也一样。
2019年7月22日起,就有点差别啦!
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本次修订的生效日期是2019年7月22日。
中国RoHS首批达标管理目录包括以下12类电器电子产品:
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