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
欧盟国家议院及欧洲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1]上发布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通称《WEEE指令》)和《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通称《RoHS指令》[2])
《RoHS指令》和《WEEE指令》要求列入有害物限定管理方法和损毁回收利用管理方法的有十*大类102种商品,前七类商品全是我国主要的出入口家电产品。包含大中型电器产品、中小型电器产品、信息内容和通信设备、消费性商品、照明灯具、家用电器电子设备、小玩具、休闲娱乐和运动装备、医疗设备(被嵌入或被传染的商品以外)、检测和调节仪器设备、自动售货机。
2008年12月3日,欧盟国家发布了WEEE命令(2002/96/EC)和RoHS命令(2002/95/EC)的修定提议。此次提议的目的是造就更强的政策法规条件,即简易、通俗易懂、合理和可执行的政策法规。RoHS命令修定的主要内容有:
1. 改变了法律法规措辞,回应了命令的标准和界定;
2. 引进商品的CE标示及其EC达标申明;
3. 阶段性将医疗机械、操纵和监测仪器设备列入到RoHS命令的范围;
限定的六种有害物没有变化,但四种化学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规定开展优先选择评定,便于调查未来是不是列入限定化学物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