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质检总局认证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拟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制度开展废除或修定,现正方向社会发展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质监质监总局有关废除、修定一部分规章制度的确定
(征求意见)
为加速行政改革,依规推动深化体制改革、放管融合、改善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取消行政审批新项目等事宜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清除。通过清除,现确定:
一、对2部规章制度给予废除
(一)废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依据第166命令修定)。
(二)废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二、对6部规章制度给予修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44号)做出改动:
1. 删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将第三十条“违背本实施办法要求,进口的或是市场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检测设备……处罚”改动为:“违背本实施办法要求,进口的或是市场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种设备或是国务院办公厅禁止使用的别的计量检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计量检定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惩罚。”
3.将第三十一条“进口的或是市场销售没经国务院办公厅计量检定行政机关形式准许的计量检定的,……或是销售总额30%以内的处罚”改动为:“进口的或是市场销售没经国务院办公厅计量检定行政机关形式准许的计量检定的,由县级以上计量检定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惩罚。”
(二)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做出改动:
1.将第五条第(二)项里的“加气站的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理应接纳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结构的计量检定业务知识培训,执证上岗”改动为“加气站的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理应接纳相对应的计量检定业务知识培训”。删掉第五条第(四)项里的“或是进口的计量检测设备检定证书”。
2. 将第七条第(三)项里的“未获得计量检测员证”改动为:“不具备计量检测工作能力”。
3.删掉第九条第(一)项;删掉第九条第(二)项里的“或是无进口的计量检测设备检定证书的”和“收缴计量检测设备和所有非法所得”;将第九条第(五)项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要求给予惩罚”改动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惩罚”;删掉第九条第(五)项里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部级对外经济贸易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注销加气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
(三)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做出改动:
1. 删掉第四条第(三)项。
2. 将第八条第(三)项里的“未获得计量检测员证”改动为:“不具备计量检测工作能力”。
3.删掉第九条第(一)项;删掉第九条第二款里的“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应用归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检测设备未按规定备案造册,报本地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备案的,行政强制执行”;删掉第九条第三款里的“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要求”和“收缴计量检测设备和所有非法所得”。
4. 删掉第十条第(二)项里的“收走所有非法所得”。
(四)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做出改动:
1.将第六条第(四)项调整为:“配置少两位具备相对应工作能力,并达到相关计量检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检测或校正工作人员;”将第六条第(六)项调整为:“计量标准的稳定度和计量检定或是校正结论的可重复性合乎技术标准。”
2. 将第八条改动为:
第八条申请办理新创建计量标准考评,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评的企业(下称申请考核企业)理应向组织考评的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评(复诊)申请报告正本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及其电子档;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施的关键计量设备合理计量检定或是校准证书,及其能够证实计量标准具备相对应测量工作能力的别的技术文档影印件各1份;
(三)计量检测或是校正工作人员的实力证实影印件1份。
3. 将第九条更改为:
第九条 申请办理计量标准复诊考评,申请考核企业应该向组织考评的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二)计量标准考评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施的关键计量设备的合理计量检定或是校准证书,及其能够证实计量标准具备相对应测量工作能力的别的技术文档影印件各1份;
(三)《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假如可用)影印件1份;
(四)计量检测或校正工作人员的实力证实影印件1份。
4.删掉第十二条第三款里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推行备案制度。”将“质检总局和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备案管理”里的“办理备案”改动为:“开展”。
5. 将第十五条里的“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告”改动为:“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6. 将第十六条里的“撤消”改动为:“销户”。
7. 将第十七条里的“有效期限期满6个月前”改动为:“有效期限期满前6个月”。将“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告”改动为:“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8.将第二十条里的“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告”改动为:“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将“依规向组织考评的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或是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改动为“依规向区级市人民政府或是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9. 将第二十一条里的“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告”改动为:“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10. 删掉第二十二条。
(五)对《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条)做出改动:
1.将第四条文改动为:“蚕桑鲜茧回收、蚕桑干茧生产加工理应具有基本上的标准(下称我国基本条件):茧丝经营人从业回收蚕桑鲜茧或是生产加工蚕桑干茧主题活动的,务必在基础设施和自然环境、设施和设备、从业者、质量检验标准、内部制度等层面具有要求的标准,并接纳化学纤维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 将第五条文、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里的“审批”改动为:“监督管理”。
3.将第六条更改为:“化学纤维检验机构对蚕桑鲜茧回收、蚕桑干茧生产加工标准监督管理后,理应出示监督管理结果书。监督管理结果书的格式、具体内容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制订。”
4. 将第八条第五款更改为:“茧丝品质公证处公证检测的具体措施方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承担制订。”
5.将第九条第二款更改为:“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除茧丝经营人从业蚕桑鲜茧回收、蚕桑干茧生产加工主题活动是不是具有要求的情况外,还包含:茧丝经营人回收蚕桑鲜茧是不是按要求开展仪评;没经品质公证处公证检测的茧丝品质、总数和外包装、标志是不是合乎国家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国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志及品质凭据是不是与物品相符合等。”
6.将第十一条里的“15日”改动为:“15个工作中日”,将第十二条文里的“5日”改动为:“5个工作中日”,将第十二条第三款里的“10日”改动为:“10个工作中日”。
7. 删掉第二十一条里的“情节严重的,提议资格认定行政机关撤销其相对应的蚕茧回收资质”。
8.删掉第二十二条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提议资格认定行政机关撤销其相对应的茧丝生产加工资质”。删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里的“情节严重的,提议资格认定行政机关撤销其相对应的茧丝准产资质”。
(六)删掉《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