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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纳税人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收项目和税率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财税〔2000〕91号)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区别有哪些?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