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翊鹏:谋划推出新一轮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加快潮州市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分拣清关中心和孵化基地建设,强化与中职院校的合作,培育本土化跨境电商人才队伍。支持企业增资再扩产,培育一批新的外贸增长点,多层面、多渠道挖掘进出口潜力,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
处理出口货物退运的三种处理方法:
一,1. 提供货物详细的装箱清单,产品申报要素,进行产品备案,审核。
2.审核通过后、货物从国外退运到近的出口加工区(免税)
3.国内需要用到的维修工具、物料进行申报进入加工区仓库。用于产品的维修和零部件的更换。
4.维修好的机器进行包装、贴标。再出到国外,
5.完成核销。所有退运货物从国外退运到保税区返修之后,再从保税区出到国外的,进出数据必需一致,包括产品名称。商品编码、*、型号、规格、数量等。
二:深圳保税区退运简要流程:
A、客户提供PL和CI至我司,备案确认后,海外货物直接办理海运或空运至香港、内地码头或内地机场,而后转至我司在保税区设立的仓库内;
B、工厂方面按照加工所需物件准备好零件和加工工具,选派相关技术人员或加工人员至保税区仓库;
C、相关人员按照既定工艺流程,在一定期限内维修好货物后,重新打包装,装柜而后按照订舱单发至香港或口岸,直接发往目的地终端客户处
三:退运*金,向海关申请退运。
海关处理时效较长。对于退运货物各国海关为防止洋垃圾入境,手续单据处理都很审慎,对此类项目审批时间都很长,少则一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一旦海关审核通则使企业处于两难境地,进境不成退运困难。人力物力浪费严重。正常退运至工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其中准备资料、办理手续等等工作耗费的精力巨大,企业信誉面临损害。正常手续处理完毕后,也会对企业产生退运的不良海关记录,影响企业在关务方面的信誉和企业形象。
保税区的维护优势:
1,方便快捷,完整的全过程,*向海关报货,退货,不良记录的顾虑;
2由于有特权在,制造商可以派技术工人和维修设备到区进行维修,费用仅为香港的1/3;
3降低压力风险,**完成再出口,降低库存压力;
4维护材料*,存放租赁,资金压力小。
有几点需要注意:
1.当货物运到码头时,提前到达通知,尽快安排车辆转运,避免夜间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如果是散货,可以进行拼车,省钱。
2,检测维修过程中,尽量使用保税区内合作企业的生产线和技术工人,配备大量电子3C,焊锡,主板,机械等技术工人,基本可以满足市场常见产品维护。
3,避免紧急,发现一些没有退换货维修资格的企业,一个*被海关检查,一旦出现问题,将无限期增加您的成本;*二,维护技术和维护设备落后,没有单独的维护能力。
摘要:保税区的遣返是为了适应国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形成了特殊的服务,特别是去年“积极推动供应链**和应用的指导意见”,即推动供应链保税服务。到一个新的高度。退货和维修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和解决*售后问题可以节省公司的时间和成本,并创造的利益。
海关规定货物退运进出境(区)有什么不同操作:
(一)待维修货物来自的,待维修货物从进入综保区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二)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
1.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2.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三)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按照《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进行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结转等的申报;
(四)对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2018年*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五)维修业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企业(转出企业)需要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转入、转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环节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
需注意:
1.转出、转入企业均应符合《联合公告》要求,具备开展维修业务;
2.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联合公告》商品范围;
3.转入企业不能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企业维修。
五维修边角料等怎么处置?
(一)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公告》(2014年*33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可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外;
(三)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2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