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于2005年7月15日发布了第78号《进口产品质量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肯尼亚标准局(KEBS)宣布,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即PvoC认证计划)。并指出,凡是列入Pvo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证书(CoC),到港时提供给肯尼亚海关,否则将无法入境。如果没有CoC,特殊情况下可由KEBS决定对该批货物实施检验,并处以CIF货物价值的15%罚金、15%的保证金以及检验、测试费用。
肯尼亚PVOC认证资料要求:
1、验货申请表(每页都要盖章)
2、装箱单
3、发票
4、测试报告(没有报告也可以操作)
5、IDF许可证(复印件)
6、产品照片(SGS会有此要求)
7、包装照片(SGS会有此要求)
8、一致性声明(要盖章)(只有SGS有此要求)
肯尼亚PVOC认证验货资料要求
1.依照检验程序,认证机构会发送完整的检验指令及要求给检验员。它至少包括:a.检验申请表格b.形式发票c.相关产品的CVG目录(AIR)
2.收到指令后,检验员必须确认所有检验信息齐备。并联系检验现场代表确定检验日期和时间,如果检验日期和时间有变化,请以传真的形式通知认证机构(发出指令方)。
3.检验员必须应用AQL抽样标准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肯尼亚PVoC的要求。
4.在检验现场,检验员应该按照RFC列出的相关产品检验要求来实施检验。在这些要求中,以下步骤必须执行:(a)确认检验员使用AIR文件,检验员在检验的过程中要始终核对AIR,与检验报告一起将AIR表格传至认证机构(发出指令方)。(b)检验时发现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或其它而导致拒收的,检验员也必须按照要求继续完成检验。(c)如果检验到任何产品不符合要求,检验员必须出具一份差异报告,并将复印件签发检验现场代表,所有有差异的地方必须拍照留作证明。(d)抽样开箱过的货物的内外包装上都必须加施肯尼亚PVoC的标签和胶带,以清楚的显示这些地方已按抽样标准进行抽样。有差异的货物,经出口商更正替换,也不能加施肯尼亚PVoC的标签和胶带。(e)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的出口商副本留给检验现场代表,并告知检验结果是“接受”,“拒收”或者“待定”。
5.检验完成后,检验员必须完整详细填写检验报告,并在完成检验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提交给发出指令的授权机构,此要求必须做到。
6.所有的二手车必须作的检验,要按照肯尼亚KS1515:2000标准实施检验,此标准将转化为特殊的AIR清单。
7.整柜出运(***)必须封箱。
8.有时候,认证机构(发出指令方)会要求检验员鉴别样品并告知出口方代表。样品必须加施肯尼亚的标签及/或封条。
9.若要求取样,认证机构(发出指令方)会将已部分填写的邮寄单连同完整指令一起交给检验员,它包括对取样的详细描述及取样数量。检验员应该复印4份样品邮寄单并且在现场详细填写样品的产品参数,货号,批号或者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