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应尽快对9810项下货物的出口退税操作予以明确

2024-01-15 16:12 113.88.49.80 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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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储,保税维修,出口退税,保税区转厂一日游,进出口清关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2020年7月1日生效,增列了9710和9810两种跨境电商出口新模式。其中,9810项下的货物,如何与国税总局的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亟待国税总局发文予以明确,否则其中因规则不明将蕴含巨大的骗税风险。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9810跨境电商新模式下的出口退税,需要国税总局明确两个问题:


一、在不确认收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退税。


传统的退税模式中,退税企业在会计上必须确认收入。也就是在货物离境时交易已经发生,按照会计规则,可以确认收入的流入。在9810项下,货物在离境时交易并未发生,只是送达海外仓,在海外仓屯着,后面能接到订单才会发生销售行为。也就是在9810项下,货物先离境后交易。此时,企业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提前确认收入,如此一来便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二是选择等待货物从境外保税仓实际销售后再申请退税。如此一来,一方面背离了现行的离境退税为主、入区退税为辅的操作模式,缺乏操作先例可寻;另一方面,囤货时间过长,如何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衔接也会成为问题。




二、9810究竟是“批发”还是“零售”。


现行的跨境电商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毫无例外的界定在零售出口上面。之如此,也并不奇怪,因为在9710出台之前,并没有企业对企业的提法,所有的电商出口都是零售。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出台后,就打破了传统的跨境电商出口格局,引入了9710企业对企业的出口模式,很明显,9710不属于零售。


更有意思的是9810的引入,货物先送达境外保税仓,货物离境时是批发还是零售不清楚,需要等货物从境外保税仓卖出去之后,才能根据境外购买者的身份确认。如果终卖给了境外的个人消费者,这还属于零售吗?能享受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等税收优惠政策吗?




以上,是我对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一些思考,希望国税总局能够尽快明确操作指引,以更好地与海关总署的规定向衔接,更好地发挥稳外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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