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配偶签证的基本要求
包含:资格认定,材料准备,境内外申请的区别,子女作为副申请人的要求。
第二部分:配偶签证的豁免
持有配偶签证时,如果关系无法维系,后果与应对方式。
第三部分:配偶担保的时间及名额限制
担保配偶移民5年限制及2个名额的触发条件,计算方式,以及豁免条款
第四部分: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步到位拿PR?
8月11日(明天)星期二,信为法律专家也将逐一剖析配偶移民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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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内容包括:
配偶签证是针对在澳有配偶的申请人。在拿到此类签证后可以来澳与亲人团聚并获得居住权。分为澳洲境内申请和澳洲境外申请。
1.1 | 资格认定
担保人必须是澳洲公民、澳洲居民及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担保人提交资格审核通过之后,申请人作为其配偶或事实伴侣才可以申请。
*注意,在澳洲,同性伴侣或事实婚姻伴侣拥有与配偶同等的申请权利。
什么是事实婚姻?请点击查看详情
1.2 | 材料准备
《如何证明配偶或事实伴侣关系》请点击查看详情
1.3 | 境内外申请区别
(含子女作为副申请人的要求)
配偶签证的申请分为澳洲境内申请和澳洲境外申请两种情况:
1. 境内:820签证和801签证
此类签证需要申请人在澳洲境内进行申请。此类签证分为2个阶段:首先申请820临时居住配偶签证,成功获签大约2年后可以进一步申请801居住配偶签证。这2年是等待期 (waitingperiod),等待期后申请801的时候是不需要再交任何费用的。
2. 境外:309签证和100签证
309/100类型的配偶签证和上面的820/801签证是相同性质的申请,区别在于309签证的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和等待审理结果的时候都要身处澳洲境外。此类签证同样需要通过2个阶段来完成,阶段的309临时居住签证在澳洲境外申请并成功获签后,申请人就可以来澳生活。2年后就可以申请转成100居住签证。
虽然两种都是配偶签证,但在实际签证要求法规上有很大区别,特别是针对成年子女作为副申请人的要求。
(点击查看详情)
第二部分:配偶签证豁免
配偶签证要求在等待期间申请人与担保人双方关系需要真实且继续。所以在持有820签证或309签证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破裂会导致801签证或100签证无法下签。
但如果出现以下几种特例情况,那么即使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关系已经终止,申请人仍然有可能获得PR:
申请人遭遇家暴
担保人在申请途中过世
申请人与担保人有孩子,并且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权及探视权
信为豁免案例详解(点击查看):
《配偶签证遇到感情破裂,还能拿到PR吗?》
《收到Natural Justice,PIC4020应如何应对》
第三部分:配偶担保的5年限制
澳洲在1996年前,对于配偶移民的名额没有任何限制,因此滋生了反复通过“假结婚”而牟利的法律漏洞。因此,通过修改移民法增加了现在实行的限制政策,用于弥补漏洞。
限制条例的法律是在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1.20J章节,以下为原文翻译:
1. 该法条适用于如下几种签证:
a) 309 境外临时配偶签证
b) 300未婚夫/妻签证
c) 445依靠类子女签证
d) 820境内临时配偶签证
2. 如果申请人申请上述类别的签证,需要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a)担保人过去担保过并批准了的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不超过1个,或担保人过去担保的家庭成员的关系是因为家庭暴力结束的(意味着一生多只能担保2个人)
b) 如果过去担保过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那么距离上次配偶签证的递交日期至少过去了5年
c) 如果现在的担保人曾经是被担保的配偶移民,那么距离上次配偶移民签证的递交日期至少过去了5年
信为解析
法律直译起来相当的困难,以上也仅仅略尽其意而已,远没有英文原文严谨,但是已经看起来很拗口了,那让我们来用大白话讲一下吧。
首先,每个人一生只能担保两次配偶移民。
这里只是限制了担保别人的次数为2次,并不包括自己被担保的一次(如果自己也是通过被担保配偶移民拿到PR的话)。
其次,第二次担保时间与次的担保时间必须间隔5年。
第三,无论是2次的限制还是5年的限制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批准,也就是说如果递交了配偶移民申请,但是没有批准(如撤销或拒签),则不会浪费名额或造成5年的限制。
但是,这里的批准并不只是说PR(100/801)的批准,临时签证(309/820)包括未婚夫/妻签证(300)的批准,也是算在内的。
举例说明
A递交了担保妻子的配偶移民的申请,820临时居住签证已经批准,之后感情破裂离婚,妻子没有拿到801永居签证。虽然如此,A依然面临5年的限制,并且用掉了一个担保名额。
B同样递交了担保妻子的配偶移民的申请,在820临时居住签证的等待期中感情破裂,B毅然决然地撤销了担保申请,此时820签证并没有批准,这种情况下B既不会受到5年的限制,也没有浪费担保名额。
如何计算5年时间?
人生难免几次错爱,一旦担保了前任,再想担保现任,却会面临5年限制的问题,这时候计算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从之前担保的签证递交日期到这次担保的签证批准日期,必须要够5年时间。
C于2010年1月15日作为担保人递交了担保妻子的配偶移民,签证批准后离婚,遇到了现任妻子,并结婚。现任妻子没有身份,遂A想担保现任妻子。
这时候A其实不需要等到2015年1月15日才能递交申请。
C决定提前操作,于2014年8月递交了担保妻子的820签证,分到签证官的时候已经到了2015年的3月,此时这个820申请是可以批准的,
因为从前一次的递交日期到这一次的批准日期已经超过了5年。
后,这个5年和2个担保名额的限制是否有豁免的可能?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虽然无情,但也不能违背人性。1.20J(2)给出了法律依据:如果有‘迫不得已的情况’(CompellingCircumstances),签证官可以豁免以上所有限制。
移民法没有针对‘迫不得已的情况’给出严格的法律定义,但是在移民局的政策里(Policy)给出了一些例子,如:
- 担保人和现任配偶有子女
- 前任配偶去世
- 前任配偶抛弃了孩子,并且孩子需要抚养
- 新的同居/配偶关系超过3年
除此之外,如果给出的理由足够给力,也是有机会成功的。这一点需要咨询信为的移民专家来做更详细的评估。
信为提示
1.20J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配偶签证的滥用,但同时给很多真实的申请人造成了额外的困难,只有彻底地理解了法律的细节要求,才能更加有效规划未来的家庭生活。
移民法是复杂并且多变的,建议申请人来详细咨询信为留学移民的专家团队,避免走弯路。信为留学移民处理了大量复杂的配偶移民案例,成功的帮助众多客户豁免了5年的限制,成功拿到了配偶签证。
信为帮助过很多客户一步到位直接拿到永居签证,但是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常见的条件是Long-termRelationship,即长期关系。
长期关系的定义是,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申请人和担保人的配偶或同居关系持续了3年以上;在有孩子的情况下,配偶或同居关系持续了2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经历2年的临时阶段,直接拿到绿卡。
另外,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无论是申请人还是申请人的子女),也可以直接拿到绿卡;如果在拿到绿卡之前配偶死亡,只要证明申请人和担保人在后阶段关系没有破裂,并且在澳洲扎根并建立了足够的联系,也可以获得永居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