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许可。
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公布)第七条、第八条;
(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次修订)第十八条;
(四)《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维)修服务通讯工具及专用车辆;
(三)有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2.配备4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