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员I持股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由公司制的持股平台40%降低到20%,大大降低了税负。自然合伙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包括限售股转让) ,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并未出台文件予以明确,目前全国各省市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的地方规定,各地对于股权转让征收个税规定有4种情况:
01.股权转让按20%征收
北京(京金融办[2009] 5号)、天津(津政发[2009] 45号)、武汉(湖北) (武政办[2011]110号)、重庆(渝办发[2012] 307号 )、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阿市政办发[2016] 124号)
02.分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 税率适用20% ;普通合伙人其他营业收入5%-35%征收。
横琴(珠横新管[2012] 22号)、宣城(安徽) (宣政[2011] 105号)、铜川(陕西) (铜政发[2012] 66号):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03.分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沪金融办通[2008]3号、沪金融办通[2011] 10号)、东莞(广东) (东府办[2012] 99号)、晋城(山西) (晋市政发[2012]26号)、长沙(湖南) ( 长政办发[2011] 29号)、云南(云政办发[2011] 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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