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号:例如:证书号K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中韩证书。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1.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第2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J & D APPLIANCE MANUFACTORY
注意:2.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AVAILABLEUPON REQUEST)”。
4.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例如:112, -ROAD,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韩国***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填写中间商名称。
例如:
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No.):KMCT ULSA V. 406S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BUSAN, KOREA
如果运输工具未知的情况下,允许仅填写BY SEA, BYTRUCK或BY RAILWAY。
2.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及国家。
4.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3.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M或NOMARK);如唛头过多,可填写在第8、9、10栏的空白处。例如:
或者:TOTAL:SIX HUNDRED (600) CTNS ONLY
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第9栏:HS编码842810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填写“WO”;
a.如该货物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写“WP”;
c.如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填写“OP”。
JAN. 22,2017
1.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
第13栏:出口商声明GUANGZHOU,CHINA JAN. 24,2017
1.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KO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