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磁兼容方面的主管机构为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FCC主要负责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所属地区的国内与国际范围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卫星和光缆通信的管制。为有效实施《电信法》赋予的职责,FCC制定了无线电、电信、电子电气等设备有关电磁兼容、频率范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其执法依据,这些标准被编纂列入联邦法规的15卷和47卷(47CFR),成为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法规。为确保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FCC还对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和设备实施了认可制度。
一般来说,照明设备在正常工作时会产生射频能量。当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射频信号的频率大于9kHz时,应使用FCC Part 18来进行测试;否则,使用FCC Part 15来进行测试。为了判定是适用FCC Part18还是FCC Part15,必须先检查从电源端输入至产品本身的工作频率。对于LED照明产品,如果产品使用开关电源作为电源供应,而电源的工作频率大于9kHz,也就是LED照明产品的工作频率大于9 kHz(整流前),则必须满足FCC Part 18的要求;如果电源工作频率小于9kHz或是使用直流供电,则适用FCC Part 15。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咨询FCC。
一、FCC许可方式
对于属于FCC Part 18的情况(工作频率大于9kHz),可采用合格声明(DoC)或认证的许可方式;对于FCC Part 15的情况(工作频率小于9kHz),一般采用验证方式。
1. 验证(Verification)
对于验证方式,无需FCC签发文件,制造商或进口商只需在FCC认可的实验室完成一份自我确认的报告,并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明验证标记,用以证明该项商品与制造厂测试的样品完全一致即可。产品在进行验证时,需要提供制造商名称以及客户名称和地址、设备操作和说明手册、要验证的产品型号等资料并提交产品样品。
2. 合格声明(DoC,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制造商或进口商将产品在FCC指定的(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A2LA或美国国家实验室认证系统NVLAP授权认可)合格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做出检测报告,若产品符合FCC标准,则在产品上加贴相应FCC标志,在用户使用手册中声明有关符合FCC标准规定,并保留检测报告以备FCC索要。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者向FCC 认定的实验室提供样品、资料;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的要求;
申请者根据测试结果声明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申请者根据FCC 规定加贴标签;
在用户使用手册中声明有关符合FCC 标准规定,并保留检测报告以备FCC 索要。
3. 认证(Certification)
产品需通过FCC认可的实验室测试完毕,取得测试报告后,整理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细节照片、电路原理图、使用手册等,同测试报告一起送到FCC的电信认证机构(TCB)测试室。FCC的TCB实验室确认所有资料无误,并颁发证书。产品的测试数据必须由FCC注册的实验室提供。
申请FCCID,先申请一个FCC注册代码(FRN),用来填写其他的表格。如果申请人是第一次申请FCC ID,就需要申请一个性的GranteeCode;
准备测试数据;
TCB 提交测试数据和技术资料;
TCB 代表FCC 处理认证申请,审查后给FCC ID;
申请者在产品的标签上注明证书上识别号即FCC ID。
下面主要介绍工作频率大于9 kHz的LED照明产品(属于FCC Part18)的情况。FCC Part 18(47 CFR18)规定了工科医(ISM)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工作条件、设备的许可和识别、设备的工作频率、辐射场强度限值和传导限值、测量的频率范围和测量方法,以及技术报告、符合性信息、提供给用户的信息等内容。LED照明产品在使用或销售前可通过合格声明或认证的方式获得FCC的许可。
二、辐射与传导限值
FCC Part 18.305(47 CFR 18.305)和FCC Part18.307(47 CFR 18.307)规定了照明设备的辐射和传导限值,如表3.14和3.15所示。
表3.14照明设备的辐射磁场强度限值
三、技术报告
申请认证的设备应向FCC递交FCC的731表,并附带测量设备的描述或引用已在FCC备案的相关信息以及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包含以下信息:
a) 测量设备的描述,或引用已在FCC备案的相关信息;
b)提供给用户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副本。申请时也可以递交此类说明书的草案副本,但正式文本必须尽快提供给用户,不迟于准予申请60日后;
c) 设备制造商和/或设备许可申请者的完整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d) FCC识别码(Identifier)、商标和/或投入市场的设备型号;
e) 额定技术参数的说明,包括:
- 电路图或原理图;
- 正常工作频率;
- 产生的Zui大射频能量;
- 设备的功率要求;
- 任何其他相关的工作特性。
f)测量报告,包括使用测量设备的清单,以及测量设备Zui后校准日期和实施测量日期的说明,并且指出获得测量报告时调查的频率范围。
四、 标签、说明书及相关信息要求
通过合格声明方式获得许可的设备应加贴以下标签(见右图3.1)。该标签不应是粘贴式的纸标签,而应性地施加于产品上,并且购买者在购买时易于识别。性施加是指通过焊接、铆接或性黏合剂,以蚀刻、雕刻、铭刻、丝网印刷、无法擦除地印制、或其他性的标记方式,在设备部件、金属和塑料铭牌、或其他固定在设备上的材料上加贴标签的方式。标签应能在设备的生命周期内保持清晰并且不易被剥离。 |
通过合格声明方式获得许可的设备还应包括以下符合性信息:
产品的识别,如产品名称和型号;
符合性声明,如“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8 of the FCCRules.”(本设备符合FCC Part 18的规定);
美国境内责任方的名称和地址。
符合性信息也可放在使用手册、单独的宣传册或包装上。符合性信息格式没有作规定。
照明设备制造商还应向用户在使用说明书或包装(如果没有使用说明书)上提供以下信息:
设备或系统的潜在干扰;
系统的维护;
用户可以采取的纠正干扰的简单措施;
在产品包装或其他用户文件中提供建议声明:“This product may cause interference toradio equipment and should not be installed near maritime safety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or other critical navigation orcommunication equipment operating between 0.45-30MHz.”(本产品会对无线电设备造成干扰,不能在海事安全通信设备或其他在0.45~30MHz频率工作的重要航海或通信设备附近安装)。
五、工作频率小于9 kHz的设备
对于工作频率低于9 kHz的LED照明产品,应符合FCC Part 15的要求。FCCPart 15(47 CFR15)规定了有意和无意发射体辐射骚扰和传导骚扰的测量方法、限值等技术要求,还明确了相关产品的认证流程、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处罚办法。FCCPart 15中引用ANSI C 63.4:2003《低压电子电气设备在9 kHz~40GHz的无线电噪声发射测量方法》作为设备的EMI测量标准,企业需要根据FCC Part 15规定的限值要求,应用ANSI C63.4的测量方法,完成对产品的检测。LED照明产品属于B类无意发射体,一般通过验证的方式获得FCC的许可。此类设备的传导和辐射限值应符合FCCPart 15.107和FCC Part 15.10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