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高管的诚信方面有什么要求?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Zui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Zui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2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2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网站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除上述要求外,自2022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还应当满足《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Zui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Zui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Zui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Zui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Zui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Zui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Zui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Zui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