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合伙企业做****小常识(持股平台)

更新:2024-05-21 09:02 发布者IP:113.87.182.106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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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有做企业的朋友问我:上了一趟财税培训课,有老师讲股权架构设计,说"通过架构合伙企业控股的模式"可以降低税负,靠不靠谱?

我诧异了一下,问:培训老师告诉你们合伙企业是怎么回事么?如何实现节税呢?

朋友说:老师说合伙企业可以实现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纳税地点的转移,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实现减税降费的目的。

呃,那老师告诉过你,如果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应该怎么缴税么?

没有,有什么区别么?

我来给你分析下吧!

一: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1、特殊的经济主体的存在--法规规定的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采用的形式。

譬如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为合伙企业,不得注册有限公司。

在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也是要求注册为合伙企业。而中国大陆的会计师事务所,则规定可以注册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个人认为,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公司,是对大陆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不信任)。

当然,目前有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推行公司制律所,譬如海南省在2019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2、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掌握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不以合伙份额为标准,而是以彼此间的约定为主,因此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离,从而可以实现以少量的出资获得整个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但又可以不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分配权。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3、满足投融资需求,保护生产经营者及投资人的各自权益。

生产经营者需要引进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求;而投资者只为了追求一定的收益,且寻求规避更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则需要与生产经营者共担经营风险;而生产经营者引进资金,只愿付出一定范围内的代价,不想被分享经营成果。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责、权、利分离的特点恰好能实现满足这个需求。

以合伙企业作为企业融资平台,基本是基于以上需求,各种有限合伙型基金也莫过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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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能否作为税筹的工具?

答案:不建议。

1、合伙企业持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分配到自然人投资者,依然要按照20%征收个税,与自然人直接持股,税率没有差别,实现不了节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挂牌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分配到自然人投资者,依然要按照20%征收个税,不享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税负大大增加。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78号)文件对个人持有上市企业及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享受差别化征收个税策。核心概念是:

1)、个人持有的挂牌企业的股票,或者是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权红利,只需要按照10%缴纳红利的个税。

然而上述政策,只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及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适用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除证券投资基金外),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依然要缴纳20%的红利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明确指出: 财税【2 01 5 ]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所以说,女怕嫁错郎,企业怕瞎税筹。

3、投资者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适用20%的个税,税负不降反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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