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者必须持《标志备案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综合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者须持有单位证明或介绍信(现场申办)。
三、申请者必须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原件)办理申请。
四、申请者可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综合处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志铭牌的申请。
五、申请者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六、标志备案无需年审,有效期与所对应的认证证书有效期相同。标志备案对应的认证证书发生变更,新增或增加、改变标志使用形式时需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在CQC备案后可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包装等部位使用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CQC的市场监督。
二、经CQC认证的产品,自认证证书生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认证产品的外观、铭牌、包装、说明书等部位申请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印刷、模压、蚀刻、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认证标志。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1、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包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
2、应避免利用CQC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认证标志样式必须与“标志图例”中一致,不得对认证标志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或误用。
3、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包装及随附文件中。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产品认证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除使用原认证标志颜色外,也可印制为黑白色,标志如采用模压、蚀刻、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三、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2、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3、持证人获证后,必须到CQC办理备案并获批后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施标志;
5、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6、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
1、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2、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3、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一、获证企业有篡改、误用或滥用标志行为的,CQC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二、认证标志不得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