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 ----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 ----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三、具体文件 要求和时限
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 各地区商务部门)请求批准,并向商务部7]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2.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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