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兼职及竞业禁止要求有哪些?
高管兼职及竞业禁止要求
兼职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兼职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4.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5.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可见,原则上,协会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如确有必要兼职的,应当说明兼职合理性,且须同时符合“非关联机构”、“非冲突业务”、“兼职人数不超过1/2”的要求。兼职的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竞业禁止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规定,高管人员Zui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中,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