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伙企业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股权激励。
很多老板想给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但有时可以涉及员工较多,可能每增加一个员工就去变更一-次主体公司的股东,所以一般是成立一家合伙企业 ,将要激励的员工统--放在合伙企业中来,这样合伙企业的人员变更,对主体公司来说没有影响。
同时,还有一一个更重要的作用,就是老板作为GP ,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哪怕只占1%的股份,仍然有控制权。其它员工只是LP,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因为在合伙企业中有控制权,下传到主体公司中,即使老板在主体公司只有49%的股份,老板依然是有控制权。
而这些,在有限公司中则很难实现。
在股权激励的同时,还可以节税吗?
答案也是可以的。
因为如果将这些收入以工资薪酬方式发放给员工,那么他们高需要45%的个税,而采用合伙企业后,才35% ,还是低了10个点。
但如果只从节税角度来看,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更好一些。
因为有限公司分红到股东只有20% ,而合伙企业则高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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