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中,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庞大的管理系统,经营开着要比公司少得多。有限合伙中,由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仍然要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还是具有较为可靠的商业信用。
2、有限合伙的设立和解散的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像公司那样经过一系列繁琐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合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适应性强、灵活多变的能力。
3、关键的也是具吸引力的是有限合伙可以合法地规避双重赋税。由于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全体合伙人来说,只需要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的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终承担的是双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