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 QDLP)试点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相对于传统的对外投资方式, QDLP试点
在投资主体、范围、方式等方面更加开放和灵活,在外汇额度使用上更加便利。为大力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规范开展合
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将QDLP审批权限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三个区域,珠海成为全国首个具备QDLP审批权限的地级市。
珠海QDLP试点申请流程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辖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分别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与省联席会议充分沟通,决定是否给予试点
资格和额度;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珠海QDLP试点申请条件
明确提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要求。联席会议对申报机构专业程度、投资履历、
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核定试点资格和额度。
具体条件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
要投资管理人员,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
元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试点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